GB3095-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

        为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,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、生态环境,保障人体健康,制定GB3095-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。

 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、标准分级、污染物项目、平均时间及浓度限值、监测方法、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。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,可以制定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。

  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浓度均为质量浓度。

 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1982 年。1996 年第一次修订,2000 年第二次修订,本次为第三次修订。本标准

  将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适时修订。

 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:

  ——调整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,将三类区并入二类区;

  ——增设了颗粒物(粒径小于等于2.5 μm)浓度限值和臭氧8 小时平均浓度限值;

  ——调整了颗粒物(粒径小于等于10 μm)、二氧化氮、铅和苯并[a]芘等的浓度限值;

  ——调整了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。

 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,《环境空气质量标准》(GB 3095—1996)、《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〉(GB 3095—1996)修改单》(环发〔2000〕1 号)和《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》(GB 9137—88)废止。

  本标准附录 A 为资料性附录,为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提供参考。

 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。

 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: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。

 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2 年2 月29 日批准。

 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。

  GB3095-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免费下载地址:http://pan.baidu.com/s/1eQxyXb0 密码: v51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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